2018年4月至2019年1月,許某、李某、周某某、張某某與周某前往菲律賓,受雇于菲律賓一家名為“烽火娛樂”和一家名為“500萬彩票”的賭博網站,利用計算機、木馬軟件和技術手段,通過互聯(lián)網對我國境內網站實施非法入侵并在被入侵網站植入上述賭博網站的黑鏈代碼,以增加上述賭博網站的用戶訪問量,從中獲利,賭博網站根據訪問量支付報酬,并由許某負責將違法所得分配給周某某、李某、張某某等人。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一、2018年4月至2018年10月,許某與“烽火娛樂”賭博網站的管理者“king”共謀后:
- 許某安排周某某與周某二人對我國網站實施非法滲透,以獲取目標網站服務器漏洞并獲取部分管理權限;
- 隨后,許某通過提權的方式獲得目標網站服務器最高管理權限,進而對目標網站進行控制;
- 張某某受許某安排,在目標網站服務器上安裝防護軟件,以防止目標網站被他人再次侵入和控制;
- 同時,張某某在目標網站服務器中添加系統(tǒng)賬戶,便于以后能再次入侵和控制目標網站;
- 在成功控制目標網站后,許某利用木馬軟件和技術手段在被控制的網站中植入含有“葡京”、“時時彩”等賭博一類關鍵詞的黑鏈代碼,當互聯(lián)網用戶在搜索引擎中搜索這一類關鍵詞時,被植入賭博黑鏈代碼的網站會出現在搜索引擎頁面,用戶點擊該網站鏈接時,網站自動跳轉至“烽火娛樂”賭博網站,從而增加該賭博網站的用戶訪問量,達到推廣該賭博網站的目的。
2018年6月,李某加入該團伙,負責編寫賭博黑鏈代碼以及向目標網站植入賭博黑鏈代碼等事宜。在此期間,許某、李某、周某某、張某某等人對雅安市防震減災服務中心網站和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等網站進行入侵并植入賭博黑鏈代碼。
二、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許某、李某、周某某與周某四人受雇于“500萬彩票”網站的管理者“陳泗斌”,采用相同的方式,非法入侵我國境內網站并在目標網站植入推廣該賭博網站的賭博黑鏈代碼,以增加該賭博網站的用戶訪問量并從中獲利。
通過上述違法手段,四被告人共獲得賭博網站給予的報酬200余萬元,其中許某非法獲利120萬余元,李某非法獲利45萬余元,周某某非法獲利35萬余元,張某某非法獲利2.5萬元。其中,張某某在參與該犯罪團伙期間,整個犯罪團伙非法獲利45萬元。
2019年5月10日,經重慶市公安局網安總隊檢驗,被入侵的目標網站中,四川省雅安市某服務中心網站和四川省什邡市某網站均屬于國家事務領域的重要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
2019年2月28日,許某、李某、周某某、張某某被抓獲,到案以后,均如實供述了本案犯罪事實。
經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從周某某被扣押的硬盤中發(fā)現周某某從許某電腦中拷貝的被植入賭博黑鏈代碼的網站記錄,顯示自2018年4月至2018年12月,共有100余個網站被許某等人植入賭博黑鏈代碼。
法院認為,許某接受賭博網站雇傭,邀約李某、周某某、張某某等人,違反國家規(guī)定,共同通過互聯(lián)網在境外侵入、控制國內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并植入黑鏈代碼,對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功能進行破壞,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不能正常運行,后果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罪。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第二十六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安全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許某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
二、李某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三、周某某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八個月;
四、張某某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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